征养路费没法律依据
[color=Blue][align=center][size=5][b]征养路费没法律依据 [/b][/size]Dr [&|M$t*c4Y+u[size=4]作者:佚名 文章来源: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:2006-8-25 [/align]xi/o5hX"l0V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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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报讯 本报8月19日报道了我省一公职律师冯家昌叫板养路费滞纳金的事件后,引起较大的社会反响。昨日,冯家昌正式向鼓楼区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,要求省公路局鼓楼稽征所“撤销具体行政行为,返还被违法征收的养路费和养路费滞纳金”。鼓楼区法院一周之后才会公布是否受理冯律师的行政诉讼。
在诉状中,冯家昌不但认为养路费滞纳金征收没有法律依据,还认为养路费征收也没有法律效力。冯家昌告诉记者,1997年出台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》第36条规定“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,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”。为此,只有国务院有权制定向机动车的拥有者征收养路税实施办法和步骤,任何其他部门和政府无权制定。
而1992年由原国家计委、交通部、财政部等部门联合发布的《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》只是一个部委规章,这部“下位法”跟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》“上位法”相抵触,并无征收养路费的法律效力。《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》在没有上升为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前并没有效力,为此征收养路费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。-J*\{,zW5O.`
冯家昌认为,长时间稽征部门征收养路费是违法的。[/size][/color] 请猫咪解读一下:) 违不违法反正一直都有收,而且滞纳金也在收 向稽征部门收回养路费,并向他们收滞纳金. 无语。。。。。。。。。。。。。。顶一个。 [color=Red]恭喜,此回复帖随机获得 65 金币[/color]